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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桂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元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芹,张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芹,女,195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张元江,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桂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元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桂芹与被执行人张元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