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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静与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丁辉,男,1973年8月24日生,住中国移动通讯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