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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永才申请执行周仕财、李正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才,周仕财,李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曾永才,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幸福乡。被执行人:周仕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幸福乡。被执行人:李正坤,男,汉族,汉族,住新疆昌吉市榆树沟镇。本院在执行曾永才与周仕财、李正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永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12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仕财和李正坤的银行存款余额1510元,1018元,申请执行人曾永才本次尚有债权金额117522元未执行到位(已从执行标的中扣减执行费50元)。经本院其他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仕财、李正坤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事实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