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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建兴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建兴,薛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异议人):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选能,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钟建兴,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薛昭,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再审申请人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建兴、薛昭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异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发生重叠时应明晰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担保合同。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异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5)昆执异字第267号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本院再审。对于该执行异议裁定,本院已经在该裁定尾部给予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法律途径,即:“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属于非讼案件,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给予的权限,另寻法律途径。综上所述,生效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姚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方晨石审判员  曾庆娟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