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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阳德宝嘉泓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福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905室。法定代表人:何宪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霖,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德宝嘉泓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花牛堡子村。法定代表人:郭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俊,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南街28-2号333室。被执行人: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法定代表人:郭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俊。被执行人:郭福来,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上夹河村294。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德宝嘉泓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福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41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2.0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边控、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