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孙萍,袁从阁,青岛盛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张敏,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萍,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袁从阁,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记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萍、袁从阁、青岛盛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利息人民币135026.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3413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4597元,执行费人民币197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