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陈辉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陈辉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543号原告:杨建国,男,生于1946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辉均,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建国与被告陈辉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建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安,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王燕青,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辉均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657.86元,含医疗费12776.74元、护理费575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26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610元、保全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陈辉均驾驶豫R×××××号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村南路口处时,与杨建国驾驶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建国受伤及车辆受损。经镇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辉均驾��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建国不承担事故责任。豫R×××××号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二被告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辩称:1、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其中原告住院22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支持,出院后的费用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按照每天10元计算;2、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赔偿,超出部分由郑州分公司予以赔偿;2、原告出院后的在诊所治疗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3、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陈辉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出庭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病历、住院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保险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出示的镇平县曲屯镇曲屯村卫生所的证明,出庭被告认为不符合医疗费赔偿规定,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陈辉均驾驶豫R×××××号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村南路口处时,与杨建国驾驶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建国受伤及车辆受损。经镇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辉均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建国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镇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12098.74元。经诊断,原告多部位损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陈辉均车辆进行保全,原告支付保全费500元。2017年4月10日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驾驶的金五星电动三轮车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51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00元。豫R×××××号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丧葬费、死亡、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24时止。在人民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1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3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日24时止。2016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34941元。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857元。本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及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辉均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和财产损失,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豫R×××××号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起事故中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陈辉均予以赔偿。本案赔偿数额基于原告的请求及法律规定确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2098.74元;原告主张出院后医疗费67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3857元/年计算,原告住院22天,为2040.7元(33857元/年÷365天×22天);原告主张出院后20天护理费用,但未提供医嘱等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4、营养费,660元(30元/天×22天)。5、交通费,原告住院22天,主张交通费500元,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6、财产损失,510元。上述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共计13418.74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故由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该项剩余损失3418.74元,因被告陈辉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故由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40.7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原告的财产损失51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建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3050.7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建国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18.7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鉴��费1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共783元,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陈辉均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