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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中义与荆会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孙中义,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绰源镇。被执行人:荆会龙,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孙中义诉荆会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会龙与申请执行人孙中义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荆会龙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