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宁、何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何远辉,潘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何远辉,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潘仕刚,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宁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远辉、潘仕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潘仕刚银行存款8500元,同时查明本院及钦北区法院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何远辉的房产,等待参与分配。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