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会和与裴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裴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会,男,汉族。被执行人:裴学军,男,。本院在执行李会与裴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裴学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