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裴胜岩、王金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胜岩,王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493号之一申请人:裴胜岩,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王金峰,男,1967年5月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裴胜岩申请执行王金峰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