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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与被执行人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韩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板城沟村大庄道***号。被执行人韩瑞强,男1986年7月6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村。申请执行人刘秀与被执行人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瑞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