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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汉明与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汉明,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曾汉明,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寺村。法定代表人:阳新国,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曾汉明与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天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仅有土地及厂房因涉及其它案件本院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曾汉明可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