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艳飞与被执行人陈宏标、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飞,陈宏标,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飞被执行人陈宏标被执行人赵强申请执行人高艳飞与被执行人陈宏标、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10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宏标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艳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赵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陈宏标负担;申请执行费61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