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菊莲与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莲,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徐菊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朗臣大厦1幢1单元12204号。法定代表人:刘联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菊莲与被执行人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2380元,并承担诉讼费129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393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