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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邓磊、周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邓磊,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25号之二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磊(曾用名杨雨轩),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周国强,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案由犯抢劫罪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邓磊、周国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