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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根辉与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辉,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0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根辉,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爱琴。原告杨根辉诉被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8,9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在本院(2015)松执字第5823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XXX号厂房及附属地块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124,000,000元。现上述厂房、地块在纳税、过户中,本案可参与分配拍卖款。2017年6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已由本院另案执行拍卖且已成交,现尚在办理厂房、土地纳税、过户中,故申请执行人需等待分配结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根辉与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2017)沪0117民初14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