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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恢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建军、张力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军,张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恢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建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力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军与被执行人张力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建军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记员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