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刘清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刘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华,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刘清兰,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1号王庆华申请执行刘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斯琴格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物40只基础母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清兰于2017年6月23日交付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物,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