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雅仕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雅仕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73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雅仕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宁天峰。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彭进彪。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雅仕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7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622271元及逾期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51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合计人民币62737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18日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00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77379元;2,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在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70000元,剩余507379元被执行人分十二期向申请人支付,具体还款期限和金额为:第一期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二期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三期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四期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五期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六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七期被执��人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八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九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十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十一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第十二期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2379元;3,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期限按期支付款项,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2017)粤0307执6737号案件的执行。4,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期限按期支付款项,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2017)粤0307执6737号案件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8673元被执行人已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7执6737号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