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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蔡森淼、田进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蔡森淼,田进,上海景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森淼,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田进,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上海景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32131-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干新路29号2幢110室。法定代表人:田学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进、蔡森淼、上海景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进、蔡森淼、上海景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3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