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刚诉潘乔杨、吕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潘乔杨,吕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潘乔杨,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吕美花,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郭刚诉潘乔杨、吕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