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刚诉潘乔杨、吕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潘乔杨,吕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潘乔杨,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吕美花,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郭刚诉潘乔杨、吕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