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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振斌与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斌,刘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贾振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树峰,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贾振斌与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57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