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凤侠与韩冰、马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侠,韩冰,马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50号原告:汤凤侠,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韩冰,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马美艳,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凤侠诉被告韩冰、马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凤侠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汤凤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