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凤侠与韩冰、马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侠,韩冰,马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50号原告:汤凤侠,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韩冰,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马美艳,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凤侠诉被告韩冰、马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凤侠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汤凤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