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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九方纺织有限公司与朱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九方纺织有限公司,朱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44号原告商丘市九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雷,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九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九方纺织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