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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海洋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海洋家具有限公司,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济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茹,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负责人:郭玉华,行长。被执行人:济宁海洋家具有限公司,驻济宁市金城锦绣前城1号楼17层17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证:68481085-5。法定代表人:于洋,经理。被执行人: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北南田村东南,组织机构代码证:57286672-3。法定代表人:张亚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济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路庄村北济梁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31211380。法定代表人:张亚利,总经理。被执行人:付茹,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于洋,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海洋家具有限公司、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济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茹、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