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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广忠与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忠,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董广忠。被执行人朱敬强。被执行人李瑞青。被执行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广忠与被执行人朱敬强、李瑞青、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是轮侯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