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259李乐平与戚海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乐平,戚海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平,男,194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海宁,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李乐平因与被上诉人戚海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乐平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乐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乐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上诉人李乐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