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有英,刘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98686886D。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玉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有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强春,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刘根礼与张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2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高有英、刘强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33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作已经被依法冻结,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