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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呼留成与呼桄玉、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留成,呼桄玉,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67号申请人呼留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村。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郊路。被申请人呼桄玉,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被申请人王玉梅,女,1960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呼桄玉之妻。申请人呼留成诉被申请人呼桄玉、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呼桄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黄庄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玉梅在中国邮政银行神木县麟州路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和中国银行神木县干河路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二区1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67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