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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没收被执行人闫春相财产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4号之一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被执行人闫春相,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没收被执行人闫春相财产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闫春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窑地头道街80号1单元2层3号(产权证号:1401023490,建筑面积46.54平方米)的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闫春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