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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支立峰与田晓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立峰,田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支立峰���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东阳村。被执行人田晓静,女,1975年6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支立峰与被执行人田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晓静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振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