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军与被告杨钹、杨必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军,杨钹,杨必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347号原告孟宪军,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钹,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必鹏,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孟宪军诉杨钹、杨必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宪军负担。审 判 长 萧 茵人民陪审员 施德喜人民陪审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