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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军与被告杨钹、杨必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军,杨钹,杨必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347号原告孟宪军,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钹,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必鹏,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孟宪军诉杨钹、杨必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宪军负担。审 判 长  萧 茵人民陪审员  施德喜人民陪审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