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程某、谷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谷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谷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