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药玻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61186-8。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仁皇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董事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5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