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顺伟申请执行XX、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伟,XX,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杨顺伟,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XX,男,5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杨莉,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杨顺伟申请执行XX、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