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黔0628执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月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25日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23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2750.00元、执行费297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朱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