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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锋与李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锋,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杨锋,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李毅,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锋申请执行李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锋人民币93,000元,承担执行费1,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毅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毅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李毅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杨锋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锋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李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锋可凭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产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毅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