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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军善与武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善,武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善,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贾曲乡彭村一组。被执行人:武小博,男,汉族,1981年09月1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甜水井武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刘军善与武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92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武小博已履行案款10580元,剩余案款9612元,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还款计划,因履行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泽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