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军善与武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善,武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善,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贾曲乡彭村一组。被执行人:武小博,男,汉族,1981年09月1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甜水井武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刘军善与武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92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武小博已履行案款10580元,剩余案款9612元,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还款计划,因履行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泽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