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李维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李维臻,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41号异议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维臻。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维臻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无业务关系,异议人是与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但山东凯宇混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为不同的独立法人,非同一单位,故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无到期债权;另异议人与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达到约定垫资额时,异议人支付垫资额xxx%,剩余xxx%用御林华府商品房抵顶混凝土货款,目前双方尚未进行混凝土供应方量结算和商品房抵顶混凝土货款工作,异议人与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尚未确定,亦未到期。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无到期债权,异议人无法协助执行,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或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xxx万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维臻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判决: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李维臻借款xxx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xxx%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负担。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案我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的到期债权xxx万元,异议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又查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账目上存有混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应予偿还,法院应查明事实,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从审查情况看,所冻结的债权系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混凝土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账目上存有混同,应通过其他程序处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异议人的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785执124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