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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云与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赵东阳、李远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赵东阳,李远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72号原告:李云,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路1331号。法定代理人:毛文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追加被告:赵东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追加被告:李远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城头山镇成功村*组。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与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赵东阳、李远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云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赵东阳、李远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赵东阳、李远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李云负担。审判员  陈子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