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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与武安市运输管理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武安市运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81行初17号原告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组织机构代码32968416-1。法定代表人何军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运输管理站。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组织机构代码E0413391-0。法定代表人王向东,站长。委托代理人杨世强,该单位作风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建华,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涉县泰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世军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人民陪审员  王海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