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登杰、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杰,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杰,男,汉族,1978年12月3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凤阳县商务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王登杰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02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燕欠原告王登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19日前偿还原告王登杰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4月19日前偿还原告王登杰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利随本清)。如被告李燕不能按期偿还,原告王登杰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