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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茂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茂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11号被执行人:郭茂丹,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关于被执行人郭茂丹罚金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邢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郭茂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茂丹退赔被害人698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经多次查找没有被执行人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