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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敬与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55号原告:陈敬,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被告: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西环路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710268255F。法定代表人:王军道,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3元,由原告陈敬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