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从良、潘学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良,潘学里,马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从良(又名王大良),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潘学里(礼),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伟琴,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王从良与潘学里、马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9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潘学里、马伟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从良借款本金39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