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贵春与魏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春,魏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878号原告:蒋贵春,女,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魏士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台前县新区。原告蒋贵春诉被告魏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贵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中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