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永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688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3757481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颖贤,该公司职工。被告:唐永成,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景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