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培强与被上诉人楚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培强,楚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强,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书海,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建峰,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培强与被上诉人楚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楚建峰于2016年6月7日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培强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18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李培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培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书义、樊书海,被上诉人楚建峰的委托代理人吴晔方于2017年2月23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楚建峰、李培强系同学关系,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经同学吴亮介绍,李培强以盖楼为名分多次向楚建峰借款1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李培强给楚建峰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楚建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李培强2014.8.1”,李培强同时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楚建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李培强2014.8.1”。后经楚建峰多次催要,李培强分文未付,楚建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原审认为:李培强借楚建峰现金100万元,有李培强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确认,楚建峰要求李培强归还借款10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楚建峰要求李培强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因为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按照相关规定自楚建峰主张之日可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院判决:一、李培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楚建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驳回楚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楚建峰负担2160元,李培强负担18800元。宣判后,李培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一、借款没有实际履行,楚建峰应对其提供借款加以证明。二、本案借条书写背景是,李培强和楚建峰是同学。楚建峰在任村组长。该村时值拆迁安置。二人口头协议和另一名同学协商由李培强出面由三人合伙承建村里两栋安置房。但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未果。运作期间,楚建峰称因运作该工程其已出资100万。李培强便按照楚建峰的要求出具借条和收条。实际上,李培强根本没有实际收到也没有见到该100万。原审曾要求楚建峰出具借款来源等证据,不料,最终收到一审败诉的判决。综上,楚建峰根本没有能力出借100万。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二审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楚建峰答辩称:李培强所称不实,其所称不符合事实,也违背常理,合伙中怎么可能一方仅根据一方的口头说明就让另一方出具高达10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培强向楚建峰出具的借据及收条是本案借贷事实的直接书证。李培强应当还款。李培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欠条及收条的法律后果;并且,李培强称拟合伙承建安置房期间,楚建峰称,因运作该工程其已出资100万,李培强便按照楚建峰的要求出具借条和收条。该陈述有悖常理。合伙中,一方仅根据一方的口头说明就出具高达10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该陈述不符生活经验,本院不予采纳;并且,按李培强所称,楚建峰当时系村民组长,如果李培强认为楚建峰让其出具的涉嫌违纪违法,但李培强亦没有向有关方面告诉的证据。基于以上判断,结合本案直接书证,李培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上诉人李培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