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满达与于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达,于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赵满达,男,蒙古族,1991年8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于六,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列当事人因赵满达诉于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六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详细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822执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